工伤认定机构应在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资料图】
1.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2.社保局决定是否受理;
3.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条件的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认定有工作时间要素、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主观过错要素等。
1.工作时间要素: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要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要素: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