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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毕方投资在减持新通联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约1.9%,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毕方投资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公告截图
上交所相关决定称,经查明,2021年6月24日,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合计36,896,200股。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毕方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6,89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5%。
2023年2月8日,毕方投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12日,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5%;2022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9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99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775%;2022年9月14日至2022年11月10日,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7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99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75%。至此,毕方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变动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但毕方投资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期间,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3,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5%。前述累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约6.9%,且直至2023年2月8日,毕方投资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股东毕方投资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约1.9%,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毕方投资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汪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