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的司法程序:
1.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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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
3.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4.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
5.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精神病鉴定工作。找法网提醒,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 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 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 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三、具体如下内容所述: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
2.确定被鉴定入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